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外语免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教师办[2007]12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外语免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人发[2007]12 l号)转发你们,请你们结合省人事厅《关于转发落实国家人事部< 关于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人发(2007)52号)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关于职称外语免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人发[2007]121号
各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外语考试免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人事部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现将实施省人事厅《关于转发落实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人发[2007]52号)中免试外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第11条中所说的各种奖励、著作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
二、高校、科研部门符合l、2、3、6、7、9、10、11条的可予以免试。
三、第3条“年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长期”为连续工作20年以上。
四、第4条“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含市辖区有关单位)”,不含各类中专以上的院校、科研部门和三级医院。
五、第5条“在野外长期”是指任现职后连续工作5年以上。
六、第8条参加医古文、古汉语考试的人员,也可选择外语考试。
七、取得外语大专以上学历;获得博士学位的免试外语。
八、申请免试人员须在申报职称前将免试申请表填好后交各系列主管部门,由各系列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按管理权限交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九、本通知由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陕西省人事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