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立足我校科研工作现状,通过合理确定科研工作量定额及考核办法,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充分调动教师参与科研的工作积极性,培育教师的科研工作理念,进一步提高教师科研能力,促进学校整体科研环境的形成和科研水平的提升。
二、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
(一)原则
1. 在对2012年工学四级教授与副教授科研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工学四级教授与二级副教授的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
2. 以同层级间不同岗位等级人员的绩效工资标准比例为参照,确定工学二、三级教授与一、三级副教授的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同层级间不同岗位等级人员的绩效工资标准比例约为:
(1)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四级教授=1.5 :1.2 :1;
(2)一级副教授:二级副教授:三级副教授=1.2:1.1:1。
3. 工学学科,管理、理学学科,人文、思政、艺术学科,体育学科人员之间的科研工作量定额相对比例约为1:0.6:0.4:0.2。
4. 学校层面对讲师以下教师不作科研工作量定额要求。
(二)标准
岗位等级
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分/年)
工学
学科
管理、理学
人文、思政、艺术学科
体育学科
二级教授
180
110
75
40
三级教授
150
90
60
35
四级教授
120
50
30
一级副教授
55
25
二级副教授
80
20
三级副教授
70
45
15
(三)说明
1. 实验技术人员参照同岗位级别教师的科研工作量定额执行。其中工学学科和管理、理学学科的实验技术人员参照同岗位级别教师科研量定额的80%执行。
2.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学校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学校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
3. 对当年度新进教师不作科研工作量定额要求,对经学校批准的外出进修、产病假等人员按照实际时间相应核减科研工作量定额。
三、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一)考核用途
科研工作量定额与教学工作量定额共同形成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年度基本工作量。基本工作量的完成情况与个人的绩效工资预支部分相关联,并与年终核拨教学单位未发放的绩效工资之奖励津贴50%部分相挂钩。根据基本工作量的完成情况,学校按规定进行相应奖励和扣减。
(二)考核办法
1. 对于完成基本工作量的人员,对应个人岗位等级,学校核拨教学单位未发放的绩效工资之奖励津贴50%部分。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年终绩效考核分配办法自主进行分配。每年年终由教务处进行教学工作量的具体核算与汇总工作,科技处进行科研工作量的具体核算与汇总工作。
2. 对于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的人员,按照所超学时发放超教学工作量酬金。对于超额完成科研工作量的人员,按照所超分值发放个人科研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科技处制定。如本人所完成科研工作量同时达到所在教学单位的科研目标任务,可参与教学单位年终绩效考核分配中的科研任务绩效的二次分配奖励。
3. 对于未完成基本工作量的人员,对应个人岗位等级,学校按本人绩效工资全额标准进行核减。教学工作量定额与科研工作量定额所对应的绩效工资金额在教师个人绩效工资全额标准中所占的比例暂确定为8:2,以后根据实施中存在问题相应调整。未完成定额者,对应该比例分别进行核算扣减。具体核减办法如下:
(1)教学科研编制人员
A=(B1/C*D)+(B2/E*F)。
其中A为应扣减总金额,(B1/C*D)构成教学工作量定额未完成的扣减金额,(B2/E*F)构成科研工作量定额未完成的扣减金额。B1+B2构成个人岗位所对应的绩效工资全额(含年度按比例增发金额),B1和B2在绩效工资全额中所占的比例为8:2。C为年度教学工作量定额,D为未完成的教学工作量。E为年度科研工作量定额,F为未完成的科研工作量。
(2)科研编制人员
A=B/C*D。
其中A为应扣减金额;B为个人岗位所对应的绩效工资全额(含年度按比例增发金额);C为年度科研工作量定额;D为未完成的科研工作量。
四、说明
本办法从2013年试行,由人事处、科技处负责解释。学校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