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一支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陕人社发【2011】86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情况下,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教师职务评审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在坚持政治标准的条件下,把思想品行、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的依据,以确保评审质量。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履行现职职责,学风端正,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身体健康。
二、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申报高级职务人员任现职期间,须最少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延迟申报。
(一)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无一次优秀,延迟2年。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延迟3年.
(三)受警告处分或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者,延迟2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延迟3年。
(四)有谎报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4年。
三、有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腐败行为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副教授时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教授时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五、凡脱产攻读学位者,其脱产上学时间不能计算任现职年限,且脱产学习期间不得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六、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照国家及陕西省职称评审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补充说明
(一)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后”均含本级。
(二)申报人工作业绩中同一成果取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等级统计,不重复计算。
(三)论文均指第一作者(不含通讯作者),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实用新型专利指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国家发明专利指前3位发明人或设计人。
(四)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其工作量的认定必须以前言或后记中的说明为准。
(五)核心期刊认定以学校规定的《重要学术期刊目录》为准。
(六)发表的论文必须署有本校的校名或注释上说明作者为本校的教工,论文和专著、教材不能相互顶替。
(七)凡申报高级职务人员都要进行答辩。
第五条 业务条件
一、晋升助教的条件
(一)具有学士学位,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经过一年以上助教岗位试用,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二)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经半年考察,表明能胜任助教职责。
二、晋升讲师的条件
(一) 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经过3个月以上的考核表明能胜任讲师职责,并取得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自受聘为教师之日起认定其讲师任职资格。
对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前已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职务任职资格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二)教学业务能力
1.系统讲授过1门课程,教学效果经校教学委员会评定合格。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20计划学时以上(公共课160计划学时;专业课120计划学时;音乐、美术专业教师还要按文旅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工作量)。
2.有半年以上实践工作经历,包括承担并胜任本学科主干课的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及管理,熟练掌握所授课程的实验,参加企业生产实践活动;对条件有限的体育、外语、数学、艺术、社科类学科专业,须参加其他教学实践活动。
3.承担学生管理工作至少1年以上(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
(三)科学研究能力
积极参加教学、科学研究或技术创新,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至少3篇;或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2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1篇;或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2篇,并撰写2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或教材。
三、晋升副教授条件
(一)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具有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7年以上。
对获得博士学位前已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讲师职务任职资格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二)教学水平
1.受聘讲师以来,主讲过1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以教学为主者2门)。在教学中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经校教学委员会评定优良。
2.对以教学为主的教师,进行了一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其中更新教学内容在1/3以上;或按计划开新课程一门,成效显著,可视为完成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
3.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并指导或协助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人员、硕士研究生或指导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
4.承担学生管理工作至少1年以上(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
(三)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受聘讲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参加企业生产实践活动;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1)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并C中之一条。
A.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00计划学时以上。
B. 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体育、艺术、外语类教师在公开发表的5篇学术论文中有3篇为核心期刊论文);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体育、艺术、外语类教师在公开发表的3篇学术论文中有2篇为核心期刊论文),并撰写8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C. 成果及获奖
(a)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完成过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
(b)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
(c)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
(d)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五名、一等奖或省部级以上奖项获奖证书持有者);
(e)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艺术、体育类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比赛奖励亦按此对待。艺术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二等奖以上,国家级专业比赛三等奖以上,且本人系第一指导教师并获得相应的奖励证书;体育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获得省部级第一名、国家级前三名、国际级前六名,且本人系主教练并获得相应的奖励证书)。
(2)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C并D中之一条。
A.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80计划学时以上。
B. 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6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4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并撰写10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C.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
D. 成果及获奖
(a)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3万元以上(理科2万元、文科1万元);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15万元以上(理科10万元、文科5万元);
(b)获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第一名、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五名;获省部级三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四名、一等奖前五名;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c)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
四、晋升教授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6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7年以上。
1.受聘副教授以来,主讲过2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以教学为主者3门),且每门课程讲授两遍以上。
2.对以教学为主的教师,进行了1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其中更新教学内容在1/3以上;或按计划开新课程1门,成效显著,可视为完成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教学效果经校教学委员会评定为优良。
3.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并指导青年教师或硕士研究生一届。
受聘副教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参加企业生产实践活动;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1)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并C中之一条。
B. 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6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3篇以上;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以上,并撰写5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4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并撰写15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a)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15万元以上(理科10万元、文科5万元);
(b)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前3名);
(d)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三等奖前1名、二等奖前2名、一等奖或省部级奖前3名);
(e)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艺术、体育类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或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比赛奖励亦按此对待。艺术类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一等奖以上,国家级专业比赛二等奖以上,且本人系第一指导教师并获得相应的奖励证书;体育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获得国家级前二名、国际级前三名,且本人系主教练并获得相应的奖励证书)。
A.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在80计划学时以上。
B. 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6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3篇以上;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4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以上,并撰写15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C.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
D.成果及获奖
(a)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3万元以上(理科2万元、文科1万元);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20万元以上(理科10万元、文科5万元);
(b)获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前二名、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五名;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c)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
五、对“双肩挑”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有关规定
对于“双肩挑”教师,对其教学工作量进行减免:担任正处级职务在任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减免1/2,副处级减免1/3,教研室主任减免20计划学时,教研室副主任、支部书记减免15计划学时。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晋升教授、副教授、讲师职称要求其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80计划学时。
第三章 转评教师系列条件
第六条 凡由其他系列转评为高校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须与拟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环节实践,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专业教学工作;
三、具备拟转评职务的任职条件;
四、转评满1年方可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其中晋升教授人员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转评副教授以后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2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同时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地市级以上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到款经费10万元以上;且任副高级职务以来所有成果满足正常晋升教授的条件。
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评审程序
第七条 评审机构
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由15-25人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本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由9-13人组成。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与学科评议组成员应由教授担任,个别学科教授人数不足时,可选用部分副教授担任,但具有教授职务的人员应占2/3以上。每届评审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各学院(部)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小组,由主要党政负责人、学术委员会成员等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7-11人组成。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评审推荐副教授、教授人选;负责讲师职务评审。
第八条 教授、副教授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填写资格审查表。
二、资格审查。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图书馆等部门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其中教师教学效果由教务处组织教学委员会对拟评人员进行审查,不合格者一票否决,取消其参评资格。
三、个人填表。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填写《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提交能够反映其履行现职以来业绩等方面的材料,并在学院组织公示。
四、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设置情况、现有人员情况及学科布局研究下达控制指标,各学院(部)严格按照指标进行评审。
五、学院(部)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小组评审。申请人须在评审会上进行答辩,评审、答辩采取计分形式,学院可根据申请人条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式进行评审推荐,确定推荐名单。
六、学校学科评议组评审。评审前材料在学校集中公示后,申请人须在学科评议组会上进行答辩;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申请人的任职资格进行评议,并向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意见。
七、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根据申请人条件对其思想素质和工作业绩进行全面的考核。评审结果必须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第九条 助教任职资格由学院(部)根据本人表现考察确定;讲师任职资格由学院(部)组织评审,学校控制指标;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由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无评审权学科人员的职务晋升,经学校评审后报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召开的评审会议,全体成员2/3以上出席,评审方可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成员人数的2/3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预先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要严格教学水平和质量考核。主要考核内容:是否吸收了本学科领域最新成果及进展;批改作业的质量和数量;指导实验实习及批改实验实习报告的质量和数量;考核担任授课的门数和教学时数情况。
第十二条 评审各级教师职务时,对任现职期间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或奖励者,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晋升。
第十三条 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等方面成绩卓著,达到《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试行办法》(陕人社发【2011】8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教师,予以破格晋升相应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经校学科组评议或评审委员会评审未通过人员,须提供新的成果后方可再次申报,并重新参加评审。
第十五条 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必须遵守评审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顾全大局;涉及本人及亲属应回避;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情况。
第十六条 省人社厅、教育厅职称评审政策如有调整与变化,以当年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为准,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