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的第一段话。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今年12月4日,我们迎来了首个国家宪法日。我国现行宪法正是于1982年12月4日起正式实施的。同时,12月4日亦是“全国法制宣传日”。将这样特殊的日子定为国家宪法日,意味着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更容易让人理解“宪法乃万法之母”的重大意义。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4章138条,共计1.6万余字,分为目录,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正文出现“人民”300余次
宪法确定了人民主权原则,核心就是指国家主权这一最高权力来源于人民,同时永远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正文出现“权利”29次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议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监督权等。
出现“义务”14次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
“国家机构”占最大篇幅,共8000余字
这一部分共7节,分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主要是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
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之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和其他议案,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可见宪法修改审议要求更高更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这充分彰显了法治精神,完全契合宪法中“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规定。法制统一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原则,任何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按照宪法规定,我国目前采取的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的制度,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监督本质上是对国家公权力进行的监督。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宪法监督就是最重要的“制度的笼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宪法宣誓通过具体仪式营造出庄严感,让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对宪法的敬畏感,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牢记“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所有的法律法规都不能与宪法相违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设立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原则、活动准则,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将有助于教育引导各级组织和全体公民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自觉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